12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共 8 章,94 条,对现行《招标投标法》修改 58 条,增加 28 条,删除 2 条,维持 8 条不变。笔者详细阅读了《征求意见稿》,发现与旧版法规比较,还是有较大幅度的改动,整体向“优质、经济和高效”方向靠拢。对“异常低价”的情况,有了更加细致的说明。此外,笔者发现本次《征求意见稿》对招标人和评标过程有了更高的要求,如:评标过程中,招标人向评标委员会介绍项目情况时不得有倾向性,有了更细致的规定;招标人如果不按照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情况,招标人承担的责任有了明确的规定;而新增的“异议与投诉处理”章节中,明确了投标人等对招标人有异议时的处理方式。总之,《征求意见稿》各款项针对的是目前招投标活动中出现的各种弊端和漏洞。新版法规,更有利于招投标活动的透明公开,打造更优越的营商环境。环卫市场中,招投标活动必不可少,笔者总结了《征求意见稿》中,对广大环卫从业者相关性较大的几处变化,供参考。根据公开征求意见稿中第三条显示,新增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选择社会资本方必须进行招标。这意味在大多数PPP项目都要进行招投标,而PPP市场是我国重要的政府与民间资本合作的方式之一,特别对于环卫领域来说,PPP模式更是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这条规定,主要是提高PPP项目的竞争性,使信息更加透明化,构建公平竞争的机制。▲图表中左为现行规定,右为拟修改规定。黑色字体为添加,方块为删除(下同)
小编评:PPP项目是时候和竞争性磋商说“拜拜”了!“低价中标”问题一直是环卫行业最热烈的话题之一,在环卫行业市场空前繁荣的背景下,如何避免低价中标问题,也成为了这次公开征求意见稿中,最受关注的一面。原现行文件第四十条文件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对此,《征求意见稿》中第三十九条修改为投标人不得以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异常低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也就是将过去“低于成本”的作为评价标准,改为“可能影响合同履行”为标准。
另四十五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为异常低价,有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应当要求投标人在合理期限内作澄清或者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说明其报价合理性,导致合同履行风险过高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国家鼓励招标人将全生命周期成本纳入价格评审因素,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全生命周期内能源资源消耗最低、环境影响最小的投标。原文件第四十条文件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征求意见稿》中第四十七条指出,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集体研究并分别独立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不超过三个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并对每个中标候选人的优势、风险等评审情况进行说明;除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排序的外,推荐中标候选人不标明排序。
上图中也可以看到,原文件第四十条规定,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在《征求意见稿》中,现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对于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结合对中标候选人合同履行能力和风险进行复核的情况,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二十日内自主确定中标人。定标方法应当科学、规范、透明。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过去的条文中,招标人的“自主”选择权并没有明文规定,修订稿中,招标人“自主确定中标人”有了更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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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钟意的企业专门设置一套招标规则,在招投标过程中时有发生,《征求意见稿》中,将原有的规定又做出了细化。《征求意见稿》中第二十二条指出,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招标项目技术标准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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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中增加第八十三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出现安全性、保密性或者可靠性问题,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监督管理要求的,责令其建设、运营机构改正;拒不改正的,不得交付使用,已经运营的应当停止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建设、运营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三年内运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小编评:太好了,乱七八糟的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终于要被处理了。
在《征求意见稿》中,增加第六章异议与投诉处理。对异议与投诉处理进行详细的规定,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的,可以自调解终止之日起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使招投标方式,更加透明,更加公平。
小编评:潜在投标人“开口说话”,才能心服口服。
小编认为,此次修改,重点针对了招投标过程中低价中标、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围标串标、随意废标等行为。旨在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减少对市场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招投标活动的干预。如能严格落实,对于环卫行业真正有实力的企业来说,将是重大利好消息!
当然,以上解读只针对《征求意见稿》,最后的条款细节还需要等待最终版确定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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